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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为何困难重重?

2020-09-17作者:论坛报小塔资讯
药师

9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了最新执业药师注册数据信息。截至2020年8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56326人,环比增加4402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0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05147人,占注册总数的90.8%。注册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领域的执业药师分别为33913、3811、13295、160人。尤其指出的是执业药师总体数量已达到了《“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要求的每万人口配备4名执业药师的目标。整个行业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总人数也超过了116万。

正当大家都在欢呼雀跃完成《“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目标之时,我们却发现注册在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人数依然没有达到每家门店配备1名的硬性要求。这几年药店行业一直存在执业药师短缺问题,很多人呼吁应当实施远程审方。但是,行业的开店速度依然不减,从2018年48.9万家增加至如今的52.4万家,药店门店总数增加了近4万家,而执业药师考试通过的人数这两年同样也增加了20多万人(2018年增加了7.99万,2019年增加了13.3万人)。但是,为何还跟不上开店的速度呢?为何有那么多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人不愿意到药店执业呢?这与国外大多数的药师都在社区药店执业的情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整个行业包括政策制定者们深度地思考!

据笔者了解,从全球药学发展的视角看,欧美发达国家普遍采取较高的药师职业准入,即使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从事药房执业的药师至少也都是4年制毕业的药学本科生(其他专业不允许),另外还需要有足够时间在医院和社区药店进行临床实践实习,以及严格的准入考试才可执业。对于低学历的药学生则划入担当药房技术员的角色,同时需要资格准入认证,并在药师指导下承担药品调剂和质量管理等非临床判断的药事工作以及预约患者、帮助药师采集患者基本信息,以及进行一些患者教育和用药指导工作,为执业药师腾出更多的时间,投入到更有价值的专业服务,诸如处方审核、用药重整、用药评估、治疗干预、随访评估、新药指导等药物治疗管理相关服务。执业的药师与药房技术员各自需要资格准入且分工清晰,角色互补。


此外,各国对于社区药店的定位都很清晰,强化药师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社会功能和专业地位,不仅需要承担处方调剂业务和用药指导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还需要用专业精神影响医师的处方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用药差错,同时承担疾病预防、健康促进等公共卫生的工作。


药店(Drug Store)允许销售生活日用品以及化妆品等。但是,要求处方调剂业务与零售业务完全分离,其对处方药从业务模块上单独隔离出来,采取严格的经营管理措施,包括药学技术人员的分离管理、设立药房服务专区(Pharmacy),即药师与药房技术员专属服务区。而不是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 Practice,GSP)仅仅围绕产品(处方药与OTC药物和保健品)之间的简单分开陈列经营的混合管理模式,尤其是处方药业务的管理都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和国际药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Federation,FIP)倡导的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ood Pharmacy Practice,GPP)要求执行实践规范的准入管理,严格规范药师的专业服务行为,以避免药学技术人员或患者出现用药差错风险。因此,药房的处方药是以处方的调剂行为开展其业务活动,而药师必须严格按照处方调剂工作规范(Good Dispensing Practice,GDP)进行患者的处方调剂,每次调配都要对患者的每张处方进行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以及用药交代等4个专业环节的管理,有时对于特殊患者甚至还需要进行专门的用药指导。同时需要为患者提供具有保护隐私的服务环境。对于长期用药的慢病患者来说,如果医保或商保另有要求的话,药师还需要记录患者疾病史、用药史、过敏史以及当前的用药情况,依据患者的病情、治疗情况,进行整体性或目标性用药评估以及随访来管理慢病患者的药物治疗。


因此,对于专业人员的配备都是严格按照各地制定法律的硬性要求,即专业人员的绩效是按业务模块进行严格管控其服务的行为来要求。当然,关键部分在于,药师的工作收益是除了按照调剂处方的张数计费以及适量的药品差价收益外,还按临时处方配制、审核处方的判断性服务(属于认知服务,且需提交相关的处理意见以及与处方医师沟通)以及药物治疗管理服务等技术服务形式进行商业理赔或政府给与补偿费用,甚至对于药师因处方问题而拒绝处方调配也产生费用补偿(政府补贴)。在西班牙,除了政府指定地点允许开店,投标必须是注册药师,房租也都获得政府补贴,以维持药师的生计。药师的执业行为完全投入到服务患者之中,没有太多的后顾之忧,更不用说见到药师承担销售任务的情景。

这些情景与我们执行的GSP认证有着天壤之别,原因是GSP认证缺失了药师处方行为管理的要求,只要求执业药师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如商业客户、药品信息资料、效期管理、储存条件、陈列四分开管理、标识管理等),仅仅强化了药品质量管理,忽视了药师行为管理对于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性。这也是导致药品质量管理浮于表面,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很难从日常的药师服务记录反映出来,对于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有时只在患者出现了重大药品不良反应或为了应付药监部门的检查时才填写。


此外,药品尽管按照分类管理办法,但仅仅是分开陈列的经营管理(即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外用药分开、药品与非药分开,有味与无味分开管理,阴凉与非阴凉分开存放)以及人货混合管理模式,使得执业药师与普通店员混合在一起,专业行为与商业行为混合管理,执业药师存在的价值似乎除了执业证书可以用于经营开店的价值以外,专业服务并非门店的盈利核心。


此外,执业药师的薪酬除了每月1000~2000元执业证件补助外,很大一部分薪酬需要依靠药品的销售提成获得,这也导致执业药师在门店完全变成药品的营业员或推销员,基本与营业员一样。因为专业服务又不是企业的盈利点和考核重点,专业服务不仅需要时间,而且经常丢掉了很多销售药品的机会,多数店长不愿意药师花费过多的时间与患者交流,即不鼓励这种没有产生任何销售业绩的行为。


药师专业服务需要占用很多业余时间用于自我学习却又不获利,导致多数药房药师学习的积极性受到打击,最终基本选择了放弃持续的学习。没有了服务实践的机会和深度的专业学习,药师的执业能力可能会越来越差,在这样的氛围或企业文化背景下,有些药师在考完执业药师证不到2年时间,原来考试学习的知识就几乎忘得一干二净了。而很多门店的现状是对于执业药师的销售要求在不断增加,因为执业药师比一般员工多了挂证补贴收入,考过执业药师证理应为门店创造更多的销售业绩,需要承担更多的销售指标,否则会让其他店员瞧不起。

非常遗憾的是GSP认证缺失了强化执业药师服务行为的记录管理,也没有要求配备药学服务的记录软件系统,也不要求经营场所设置药师服务区域,配备药学工具书和宣传资料,执业药师又没有特别标记或服装来强化消费者对药师的认知,长期生存在门店促销活动的商业气氛之中,药师在患者心目中只能留下卖药郎的形象,根本想不到执业药师应当有着医务工作者的身份。药店变成了单纯的药品交易场所,药店监管重点仅仅关注药品交易过程信息的一致性以及效期和储存的相关要求。这样的GSP认证仅仅在药品质量上进行监管,而忽视消费者从药店购买以及处方调剂回去后,患者是否做到正确储存和正确使用的安全问题。因为,多数消费者往往忽视一些药品在门店或库房中的特殊储存要求或关注近效期药品使用问题。此外,有的门店为了解决近效期很近的药品而采取促销的手段来增加消费者的购买,这样的情景下药品的安全性还有保障吗?

另一方面,医保部门对于医保定点药店的要求也仅仅是起到报销患者购药费用的功能,而忽视了慢病患者处方药长期使用中药师应该发挥的用药监护和管理患者依从性的作用。慢病处方药的管理不仅可以防止患者误用、错用和滥用药品,也可以管理慢病患者长期不合理用药带来的重复门诊和重复住院导致的医疗费用上涨的社会问题。同时又忽视因缺失药师服务行为、患者处方调配以及用药依从性等记录可能带来的风险危害,而这些记录反馈恰恰是医保本该获得报销赔付的凭证依据,也是一种科学管理患者的手段。


医保政策目前采用了药品零差率和招标集采的方式控制药品成本,尽管允许药店对于医保招标品种增加15%,但是真正在药店的经营中很难贯彻执行,多数患者不愿意额外自付15%的费用,也造成了患者进一步倒流到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现象,处方外流成了一句墙上的口号。原有本该体现出药师职业的医疗行为,却由于GSP缺陷和医保部门的某些疏忽以及医保政策不愿意提供服务费用补贴或处方审核费作为药师服务的回报而正在销声匿迹。这样的现状即使再多的执业药师资格证拥有者也不愿意到社会药房工作,因此执业药师的挂证和缺失现象在所难免。

药店的定位不应该缺失国家的顶层设计,笔者认为国家可以协调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之间的衔接工作,召集连锁药店管理者,利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思考如何正确定位药店和解决执业药师的社会功能及费用补偿,充分利用社会药房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专业资源,各自取长补短,做好分级诊疗的同时,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公共卫生管理以及慢病患者的用药管理,让这支不可忽视的执业药师队伍回归专业本色,体现出真正的社会价值。

来源:药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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