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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肖喜荣 王志恒
前 言
妊娠期甲状腺毒症患病率为1%,其中临床甲亢占0.4%,亚临床甲亢占0.6%,分析病因,Graves病占85%;妊娠一过性甲状腺毒症(GTT)占10%。妊娠期间甲状腺功能状态与妊娠结局直接相关,甲状腺毒症控制不良对胎儿及母亲均有多种危害,妊娠早期对甲状腺毒症的发现尤为重要。
治疗Graves病主要药物可能对胎儿及母亲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指南推荐已患Graves病的女性最好在甲状腺功能控制至正常后怀孕,以减少妊娠不良结局。
而GTT患者的一过性甲亢与不良妊娠结局无明显关联,为避免甲状腺药物不必要使用给胎儿和母亲带来的危害,不推荐使用甲状腺治疗药物治疗。
但临床上仍有很多妊娠早期产检时新发现的甲状腺毒症患者,鉴别Graves病或GTT尤为重要。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分析,阐述临床对两种疾病的鉴别以及检验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案例经过
案例1
孕妇30岁,平素月经规则,5/30天,末次月经2020-11-12,预产期2021-08-19,停经30余天自测尿HCG(+),早孕反应轻,孕早期无阴道流血流液,孕10+1周我院建卡,无头晕头痛,无视物模糊,无胸闷憋气,无腹痛,无阴道流血、流水,无皮肤瘙痒等不适,产检发现孕妇甲状腺轻微肿大。
实验室检查结果:
甲状腺激素水平:TSH 0.07uIU/mL,FT3 8.25pmol/L,FT4 30.28pmol/L,TT3 4.13ng/mL,TT4 234.2ug/dL,Anti-TPO 115.4IU/mL,A-TSHR 3.08IU/mL,Anti-TG <10IU/mL(参考范围见表1)。
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以及实验室的检查结果,拟诊断为妊娠合并Graves病,建议综合性医院内分泌科就诊。
孕妇于长海医院内分泌科就诊,诊断为Graves病,建议口服丙硫氧嘧啶sig:1片,每天一次。
孕14周复查,甲功:TSH:1.18uIU/mL,FT3:4.78pmol/l,FT4:14.11pmol/l。建议药物使用量如前,每四周复查甲状腺指标。
表1我院甲状腺激素检测参考范围(罗氏cobas 601电化学发光仪)
案例2
孕妇孕10周我院建卡,定期产检。孕12周至我院门诊就诊,自述近期恶心呕吐加剧,体重较两周前降低2公斤,门诊拟"妊娠剧吐"收入院。患者食欲睡眠正常,无头痛头晕,无视物模糊,无腹痛腹胀,无阴道流血、流液。查体结果均正常。
实验室检查结果:
尿常规:酮体:2+蛋白质:1+
血HCG(倍稀):214442.00mIU/mL
甲状腺激素水平:TSH 0.01uIU/mL,FT3 6.68pmol/L,FT4 33.04pmol/L,TT3 3.92nmol/L,TT4 225.90nmol/L,A-TSHR 0.91IU/L,Anti-Tg <10.00IU/mL,Anti-TPO 17.84IU/mL.
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以及实验室的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妊娠一过性甲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静脉补液支持治疗,速碧林皮下注射预防血栓形成,两日后复查尿常规尿酮体(-),血酮体(-),电解质正常,孕妇一般情况可,恶心呕吐较前好转,无腹痛腹胀,无阴道流血流液,予出院。
孕15周于我院复查甲状腺激素指标,TSH:1.07uIU/mL,FT3:5.25pmol/L,FT4:14.28pmol/L.
案例分析
临床分析
妊娠期合并Graves病和妊娠一过性甲状腺毒症是妊娠期甲状腺毒症两种主要疾病,两者治疗方式不同,需注意区分。
案例1中患者甲状腺激素显示甲亢,尽管无高代谢及突眼特征,但甲状腺肿大,且TPO、TSHR显示阳性,研究报道TSHR阳性对Graves病的诊断敏感性和特异性均可达95%以上,所以提示患者为妊娠合并Graves病。
案例2中患者同样甲状腺激素检查显示甲亢,但患者无突眼、甲状腺肿大等体征,患者以妊娠剧吐为主要表现,患者HCG显著升高。研究报道,30%~60%妊娠剧吐患者会导致GTT,并可能导致甲亢危象,可能与HCG高水平相关。同时患者甲状腺抗体指标均显示阴性。随访至孕15周,随着早孕反应缓解,甲状腺功能指标恢复正常,所以诊断患者为GTT。
检验分析
妊娠期甲状腺毒症检验方面会表现出FT3和FT4升高,TSH降低。对于主要的两种疾病类型的区分,Graves病甲状腺抗体多数为阳性,而GTT甲状腺抗体多为阴性,同时GTT与高HCG水平相关,所以从检验角度分析案例1为Graves病,案例2为GTT。
知识拓展
关于Graves病
毒性弥漫性甲状腺肿是一种由自身免疫性引起甲亢的疾病,是一种多系统的综合征,由于多数患者同时有高代谢症和甲状腺肿大,故称为毒性弥漫性甲状腺肿,又称Graves病。
妊娠期间原则上不采取手术疗法治疗甲亢,一般推荐采用ATD药物控制妊娠期甲亢,主要包括MMI和PTU。由于抗甲状腺药物可以通过胎盘屏障,MMI致胎儿发育畸形已有报告,PTU也有报道可能引起肝脏损害,为了避免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应当使用最小剂量的ATD实现其控制目标,即孕妇血清FT4值接近或者轻度高于参考值上限。应用ATD治疗的妇女,FT4和TSH应当每2-6周监测一次。
关于妊娠一过性甲状腺毒症
妊娠一过性甲状腺毒症(GTT),特点是妊娠8-10周发病,出现心悸、焦虑、多汗等高代谢症状,呈一过性,一般在妊娠14~18周血清甲状腺素水平可以恢复正常。与hCG产生增多、过度刺激甲状腺激素产生有关。
研究发现GTT在不经甲状腺药物治疗情况下妊娠结局与正常妊娠人群无差异,为避免对胎儿的不良影响,不主张给予ATD治疗。所以对妊娠早期产检时新发现的甲状腺毒症患者,鉴别Graves病或GTT尤为重要。
从临床特征上区分:Graves病除高代谢症状外,常伴有弥漫性甲状腺肿、突眼症,而GTT常由妊娠剧吐引起。
从检验角度区分:GTT血清TSH降低明显甚至检测不到,甲状腺自身抗体阴性。Graves病A-TSHR、Anti-TPO多数阳性。
GTT以对症治疗为主。妊娠剧吐需要控制呕吐,纠正脱水,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当GTT与Graves病甲亢鉴别困难时,如果症状明显及FT4、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升高明显,可以短期使用ATD(如PTU)。否则可以观察,每1-2周复查甲状腺功能指标,GTT随hCG下降逐渐缓解。如需对症治疗,可短时小剂量使用β受体阻滞剂,需要密切随访。
案例总结
本文中的两个案例分别为Graves病和妊娠剧吐引起的GTT,属于妊娠期甲亢的主要疾病类型。
通过案例的总结学习,提示我们当孕早期患者甲状腺激素指标提示甲亢后,需要对患者的临床表现等进行询问,并进行甲状腺相关检查及甲状腺抗体的检查,并对患者进行密切的甲状腺功能随访,以区分Graves病和GTT,并根据甲状腺激素的变化指导Graves患者的药物调整。
专家点评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检验科主任应春妹:
妊娠期合并Graves病和妊娠一过性甲状腺毒症是妊娠期甲状腺毒症两种主要疾病,孕妇早期通过实验室检测及时发现确诊对临床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两例患者在治疗期间均定期复查甲状腺激素,该指标对疾病预后判断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通过两个案例分享提示临床工作中检验与临床沟通对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非常重要。
来源:检验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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