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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8年,今天,李建雪医生宣判无罪!

2020-06-11作者:论坛报小塔资讯

今天,一条“李建雪医生无罪”的消息引爆医疗圈。

6月11日(今天)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2年“福建孕妇医疗死亡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李建雪无罪。

一时间,网络上议论纷纷。

“七八年对于一个医生来说,黄金生涯就那么过去了。”

“背后的问题引人深思!”

“正义来了,但是否有点迟呢?”

“一声叹息……”

“八年,李医生承受着怎样的压力,希望有所赔偿!”

“李建雪案”到底是什么样的案件,能引来如此多的关注?

 
“李建雪案”回顾

  • 2011年    

12月28日,产妇陈某某来到长乐市医院妇科病房住院待产。    

12月29日,完善血尿、B超、心电图等相关检查,但因交接班程序问题,“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21.4、尿蛋白3+”的异常检验结果未被及时察觉。    

12月29日12时~31日11时50分,陈某某回家休息。    

12月31日21时24分,陈某某通过会阴侧切顺产一名健康女婴,产后阴道出现出血情况。    

12月31日21时37分,一线值班医生李建雪和二线值班医生给予陈某某输血和输液等治疗。    

  • 2012年    

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李建雪见陈某某尿少,静脉注射速尿效果不明显,便电话请示上级医生,上级医生指示继续输液。    

2时,陈某某排尿300毫升,阴道出血10毫升。2时35分,陈某某被送出产房。

2时45分,陈某某出现面色苍白,烦躁。

3时20分,陈某某出现谵妄表现,李建雪赶到病房后立即通知上级医生,上级医生通知三线医生及值班医生等组织抢救。

3时40分许,陈某某脉搏消失。

4时30分,陈某某被宣告死亡。    

  • 2013年    

1月17日,李建雪被开除党籍、吊销医师执照、调离长乐市医院。    

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李建雪和另外两名大夫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10月,长乐市检察院提出公诉,但只起诉了李建雪一人。    

  • 2015年    

2月4日,医方和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150万元。    

  • 2017年    

12月4日,福州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 2019年    

6月26日,“李建雪医疗事故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过近6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 2020年    

6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李建雪无罪。    


李建雪为何被推上了审判席?

2013年1月17日,李建雪被开除党籍、吊销医师执照、调离长乐市医院。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李建雪究竟存在哪些错误,以致被推向刑事诉讼的审判席?

2013年10月,长乐市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文件曾给出了答案:李建雪未意识到陈某某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某某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毫克;并在凌晨2时35分,认为陈某某生命体征平稳,将陈某某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据此认定李建雪在抢救产后出血的陈某某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明确了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一是擅离职守的;二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是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是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是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案医学界技术层面的讨论


2015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学分会专门就这个案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包括解放军总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宋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妇产科主任张震宇、广州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敦金在内的7名妇产科专家均表示,产妇陈某某不良结局的产生,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完全避免。


张震宇认为,产后出血是全球孕产妇死亡的首要原因,经过长期努力,全球仍然不能杜绝产后出血造成的死亡。目前全球每5分钟有1位产妇死亡,其中95%死于产后失血,而死于产后失血的患者中,98%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就这位患者而言,产后出血救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该患者存在宫缩乏力和软产道损伤两方面因素,会给产后出血量的估计造成困难。


同时,针对公诉文件提出速尿针剂使用不当的说法,专家明确表示,患者产后出血经快速补液复苏后,在血压平稳、无尿或者少尿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速尿药物。
专家一致认为,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工作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师医嘱,没有擅离职守,没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技术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


谁来保护医师合法执业的权利


2015年,李建雪的辩护律师、时任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曾在接受《健康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虽说只有一字之差,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医疗事故罪构成的前提是“严重不负责任”,但医疗事故可能与认识水平、临床经验有关。出现误诊、漏诊,可以追究医生的民事责任,但不应定为医疗事故罪。

(以下均为直接引语)这起案件其实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但很多医务人员都担心由于医疗风险客观存在,自己也有可能因为不确定因素陷入牢狱之灾。

邓利强认为,司法的终极目的应该是行为的规制,防止不良后果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合理合法的审理,才能真正维护死者的权益,同时对医学的健康发展给予帮助。

邓利强认为,作为一线医生,李建雪的操作只是因为经验、水平有限,存在不足,但并未达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也曾有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停止这起针对医生的刑罚"。此案庭审的专家证人在安慰死者父亲的同时,认为"本起案件不应追溯医生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2017年12月4日,福州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今天,李建雪无罪


曾有专业人士预测,无论李建雪案最终如何判决,此案都将对中国司法进程在医疗事故的裁定方面产生里程碑式的意义。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王光宝医生、知名新浪微博医学大V@白衣山猫连续发布微博表示,除非医生是主观故意导致的治疗失败,否则应该尽量给于医疗专业的尊重,因为医生也许会在一生的几十年里失败几次?但他也会在这几十年里医好很多人的病?救多少人的命?

而今天,李建雪无罪!


来源:健康报医生频道 综合 健康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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