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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的专家通过分享这例17岁高自杀风险患者的救治过程,为临床医生带来诸多启示。该病例从典型复发性抑郁障碍症状出发,治疗中却出现困境,经深入排查发现右肾上腺腺瘤非ACTH依赖性库欣综合征。
这一过程凸显出对抑郁症患者,尤其是自杀未遂者,全面评估、病因筛查及个体化诊疗的重要性。专家强调,即便症状典型,也需警惕躯体疾病作为病因或共病的可能。
患者基本情况:女性,17岁学生。
(1)主诉:反复不开心3年,加重伴猜疑2周。
(2)现病史:3年前读高中后压力增大,出现情绪低落、兴趣减退、体重减轻、失眠,经系统抗抑郁药物治疗症状缓解。近2周消极被动,不愿出门,几乎不进食,睡眠严重障碍,自觉周围人议论自己、嫌弃自己,3天前吞服20粒药物自杀,2天前用刀割脖子自杀。2018年首次抑郁发作,采用氟西汀和小剂量奥氮平联合治疗,因奥氮平致发胖换用喹硫平25毫克/天,约3个月情绪好转,规律服药1年多,2020年6月停药,症状稳定。2021年再次出现抑郁发作及强烈自杀意念,并有两次极端自杀行为后入院。
(3)入院检查:体格检查示心率116次/分,血压139/81 mmHg,体重69 kg,身高155 cm,BMI 28kg/m²,无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4)精神检查:患者被动,情绪低落,意志活动减退,有精神病性症状,听到声音让自己去死,短期内两次自杀未遂,情绪波动大。
(5)实验室检查:低血钾、睾酮偏高;头颅CT、胸部CT未见异常,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腹部和泌尿系B超发现脂肪肝,甲状腺彩超发现甲状腺多发囊性结节伴结晶。
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诊断依据】
依据ICD-10诊断标准,患者既往有一次抑郁发作至少持续两周,本次发作间隔至少两个月,期间无情感症状,从未符合轻躁狂或躁狂发作诊断标准,非精神活性物质或器质性精神障碍所致。支持证据包括明确抑郁发作病史,无轻躁狂或躁狂发作特点,无精神活性物质使用及器质性精神障碍依据。
患者起病年龄轻且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双相情感障碍风险因素,但缺乏相关依据;同时排查器质性精神障碍,经各项检查未发现依据。
(1)初始治疗:入院后评估患者自杀风险高,制定紧急干预方案,给予氟西汀20 mg/d、阿立哌唑5 mg/d,联合MECT(无抽搐电休克治疗)1周3次。
(2)治疗困境与反思:治疗1周后,患者抑郁症状未缓解,轻生意念强烈。回顾病史,发现患者心率偏快、血压临界、BMI偏重,曾服用氯氮平、长期服用喹硫平,体重增加可能与药物不良反应有关,且患者脸部圆润、肤色偏红,类似满月脸,考虑进一步排查内分泌问题。

(3)诊断修正:进一步检查发现右侧肾上腺结节,24小时尿游离皮质醇大于2000 nmol,血清ACTH在正常范围,低剂量地塞米松抑制试验皮质醇超过1000 nmol,高剂量地塞米松抑制试验皮质醇800 nmol,不同时间皮质醇水平均超出正常范围。
1.右肾上腺腺瘤;
2.非ACTH依赖性库欣综合征
3.脑损害和功能障碍及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
转诊至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腹腔镜下切除右肾上腺腺瘤,术后继续服用抗抑郁药物1个月,患者抑郁情绪明显改善,完全停药后抑郁症状未再发,自伤行为和精神症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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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1)病例特殊性:该病例为17岁青少年,有典型复发性抑郁障碍症状,病史3年,首次发作治疗效果明显,停药后复发,治疗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体重增加,第二次发作时易受首次诊疗经历干扰,陷入思维误区。
(2)诊疗要点与难点:对于自杀未遂的抑郁症患者,即便症状典型,仍要考虑躯体疾病作为病因或共病的可能;怀疑躯体疾病后,需在医院条件允许下完善相关检查并及时会诊;协调精神症状治疗与基础躯体疾病处理,减少复发风险。
(3)疑问探讨:患者本次抑郁发作可能由肾上腺腺瘤导致,但缺乏18-19年相关内分泌检查证据,无法确定当时症状是否由肾上腺腺瘤引起;患者可能需要3-6个月巩固维持治疗,也可考虑定期复诊;多种躯体疾病可能出现抑郁或情感、精神症状,如肾上腺皮质醇机能减退(出现概率65%)、肾上腺皮质醇增多症(60%)、甲状旁腺机能减退(60%)、甲状腺功能减退、胰腺癌(76%患者出现精神症状,2/3以精神症状首发)、系统性红斑狼疮、白塞氏病和结节性动脉炎等,精神科医生需时刻警惕躯体疾病引发精神症状的可能。
本病例强调了对抑郁症患者全面评估的重要性,尤其是自杀未遂患者,需警惕躯体疾病作为病因或共病的可能性。治疗过程中应根据疗效及时观察和评估,考虑躯体疾病因素,综合精神与躯体症状进行诊疗。同时,精神科专科医院应加强与相关学科的会诊和交流,以应对复杂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