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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青海省医疗保险总额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下发,也就意味着,医保总额控费正式开始。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No.1
医保基金,总额付费
《通知》称,凡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三年住院医疗费用年均超过30万元以上的,均实行总额付费管理。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年度总额付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预留不少于当年医保基金收入的10%作为风险储备金,用于当期不可预见的基金支出。同时,还应预留普通门诊、门诊特慢病、特殊药品、异地就医和手工报付等所需的基金。
No.2
结余留用、超支分担
《通知》称,年度医保基金支出核定数与年度医保基金实际发生额相比较,实际发生额小于支出核定数的,其差额部分作为结余全部留归医疗机构;实际发生额大于支出核定数的,其差额部分视为超支,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承担。超支部分分担比例:
超支5%(含)的,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机构按6:4的比例分担;
超支5%-10%(含)的,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机构按5:5的比例分担;
超支10%以上的,由医疗机构全部承担。
这也就意味着,医疗机构超支越多,医疗机构需要负担的就越多,这也在倒逼医护人员要在医疗活动中要严格控费。
No.3
严禁推诿患者
在严格医保控费标准下,《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出入院指征,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或将不符合条件的提前出院;严禁推诿病人、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增加个人负担、虚报服务量等。
实施总额付费,是为了激励和引导各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逐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推进医学、医疗、医保、医药、医院联动改革系统集成,促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
但在总额控费下,医院也必定会加强医疗考核,以降低费用支出,从而达到医保基金结余。医务人员在政策实施后也务必要注意!
来 源 :华医网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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