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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2019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
新条例施行以来,公共场所的吸烟情况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仍有部分人员和单位心存侥幸,没有严格遵守条例。
近期,杭州余杭区卫生监督所瓶窑分所的执法人员在某内科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内二楼输液室内墙上张贴有“禁烟标识”,但椅子上放着一个烟灰缸,烟灰缸内有烟蒂若干。经调查询问得知,该诊所的医生黄某于工作空闲时间在输液室内“吞云吐雾”,违法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的规定。
执法人员根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黄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月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力争到2022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面建成的目标。
为完成无烟医疗机构建设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要将以下措施落实:
1、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见附件)要求,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推动控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2、鼓励把无烟环境建设纳入本单位相关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建设无烟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劝阻技巧、戒烟服务等业务培训。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供戒烟咨询服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提供简短戒烟干预服务,鼓励将戒烟服务融入慢病管理。
4、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推广戒烟干预服务和烟草依赖疾病诊治。
5、要充分结合卫生城镇、文明城市创建以及健康城镇建设,持续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明确提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国家级调研指导、第三方暗访评估等,并及时通报结果。
来源:国家卫健委、余杭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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