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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 3 厘米伤口引发的闹剧:3 年反复起诉,索赔 40 万……

2021-01-07作者:壹声热点
急诊外科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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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7年夏,老年男性者因意外摔伤头部至北京某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就诊,后经医方诊治10天后出院。


入院当日,者左手食指皮肤裂伤,值班医生对皮肤裂伤缝合了3针。首次病程记录记载:向家属交代病情:“患者全身两处裂伤已给予清创缝合,加用抗感染药物。目前患者发病时间较短,出血量有进一步增加的可能,一旦出血量增加达到手术标准,可能需要手术治疗,做好可能手术的准备。脑出血病情凶险,特别是急性大出血,病情变化快,可迅速出现高颅压、脑疝,甚至来不及手术,死亡率极高。


家属表示知情,并同意目前治疗方案,积极配合治疗。”出院记录记载的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左手食指清创缝合,止血、改善脑循环、保护脑细胞、抗感染补液对症治疗”。


患者家属指出,当天患者急诊就诊,不知何种原因,患者在急诊室等候37分钟,无人接诊。住院后在处理患者右手食指伤口时,医方在没有与患者家属、患者有任何交流沟通的情况下,且在没有进行局部麻醉的情况下,强制给患者缝合伤口。在缝合伤口整个过程中,患者不停地惨叫,给患者造成巨大心理阴影,同时也给患者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于是,患者家属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但医方未予处理。患者家属于2017年11月、2018年1月等多次到区卫健委投诉,向区卫健委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要求医方就医疗行为赔偿3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医方指出,患者在入院时头部摔伤,有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挫伤,是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还有耻骨骨折、冠心病、脑梗死,患者嗜睡,意识不清,查体时发现左手指有3厘米皮肤裂伤,其中左手指的皮肤裂伤需要清创缝合。


当时对患者左手指皮肤裂伤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口头向患方交代者病情,因者意识不清,对疼痛不敏感,如果进行局部麻醉,可能会对伤口造成肿胀,延长愈合时间,所有没有进行局部麻醉,患方当时对缝合前不麻醉没有提出异议。


患者没有大喊大叫,清创缝合很顺利。患者家属在给患者缝合前和缝合时,对缝合前不麻醉没有提出质疑。后患者左手食指伤口如期拆线,愈合良好。



2018年3月,区卫健委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患方的请求并非卫健委的法定职责,如发生医疗事故,可以和医院协商解决或者委托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患方不服,认为区卫健委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解决该纠纷,反而告知原告通过别的途径解决,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患者家属向市卫健委提起行政复议,市卫健委维持了区卫健委的答复。


因对市卫健委的决定书不服,患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卫健委作出的《医疗纠纷事项答复意见书》和市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区卫健委履行要求医方赔偿的责任。2018年12月3日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指出患方提出的行政诉讼没有事实依据被诉行政行为并未对方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裁定驳回方的行政起诉。



于是,患方将方诉至法院,要求:


1.医方向方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过患方审核。如不履行,根据患方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报纸与网络平台刊登内容,刊登费用由医方承担;

2.赔偿方交通费220元、复印打印费185元;

3.赔偿者及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医方辩称,对方的主体有异议,赔礼道歉应是对患者,但是患方不是者,患者的情况并不清楚。患方的案件是损害责任纠纷,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医院给患者造成损害,医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患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应就其存在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患者病历记载内容,现无证据证明患者的皮肤裂伤属于必须进行麻药治疗的情形,且在缝合后痊愈。患方未能举证证明医方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以及造成损害后果。


患方请求医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患方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交通费、复印费应自行负担,请求医方负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2020年,患方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患方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院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学习诉讼法,不如学学侵权责任法


本案除了针对此三级医院的行政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以及申请再审以外,还有针对者之后就诊的另一家医院的行政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最终的结果都是驳回诉讼请求,患方支付诉讼费结案。


通过这个案子,大家基本上能够学习到了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当自然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回复不服,一般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方对于区卫健委的回复不服,可以选择市卫健委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选择了市卫健委。患方对于复议决定也不服,可以向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因为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决定,因此区卫健委和市卫健委都成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也是两审终审,一审不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途径,医患双方是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主体,患方损害赔偿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患方是原告,医方是被告。民事诉讼依旧是两审制,基层法院(区法院)一审判决,患方不服可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地再救济制度,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方可向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启动再审程序。其实,再审审查不是一审程序,询问也不是开庭,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都是书面审查的,除了新证据的再审事由外,多数情况下,接受的主张往往不会超出原审的主张。


纠纷诉讼时多数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举证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应当提供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发生医疗损害结果以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其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患方举证主要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1.举证证明“到该医疗机构就诊”:挂号单、缴费收据、病历资料等,都可以证明患者就诊事实;


2.举证证明“就医后人身受到损害”:病历资料中的查体内容、辅助检查结果、司法鉴定认定的伤残等级等,证明患者有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


3. 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如接诊医生不具有资质、患者出现意外医生不予理会、护理用药错误、操作失误等,患方只要证明这些简单的事实;


4. 证明其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关:也就是证明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这一部分是最难证明的。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明因果关系最有利的证据,当然也有极少数案件,事实简单、过错明显、因果关系显而易见也可以不通过鉴定,而由法官直接认定。


而对于医方来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

希望2021年,是个崭新的开始,一切世间美好也能如期而至!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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