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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亮时评】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将“不要做无谓抢救”规定通过生前预嘱方式赋予公民,是对“公民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一种积极的立法回应。肯定之时也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是一项具有完整意义的法规制度,缺乏了该由谁具体实施的问题。这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更重要且更具实践价值和意义。结合当下的临床活动,“具有该内容的生前预嘱”,若交由“其近亲属”具体落实,行吗?这是近亲属们的法定义务吗?若他们不同意,怎么办?若交由“医师们”具体实施,行吗?这是医师们的法定义务吗?如此生前预嘱同《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规定,冲突吗?若交由“护士们”具体实施,行吗?这是护士们的法定义务吗?如此生前预嘱同《护士条例》第二条“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规定,冲突吗?显然,是冲突的,且冲突就摆在面前。不反对生前预嘱,不反对自己对自己健康负责,但既然选择特区立法,就不能投石仅看水花!进行医事领域首次而大胆的立法,更需以医事法治的体系性思维和思路促进生命健康身体权益的保护保障。作为一部立法的孤勇者,勇气可嘉,但贯彻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和原则不可缺。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建议对包含“不要做无谓抢救”的生前预嘱这一条法规规定,期望或择时采取立法后评估或及时进行备案审查等方式,让人民群众能通过这一项法规制度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在此基础上,又切实保证立法通过的该条款兼具宣誓性和可执行性,更好造福广大民众。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2022-07-04
文 | 王远方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疾病、意外,现实社会林林总总的因素总让离开成为一种痛苦的经历。这种痛苦不仅体现在病人本身,更是在于这种离开的过程给家庭带来的伤感与压力。当亲人处于恶性疾病的终末期,究竟是花费重金去挽救行将逝去的生命,还是让亲人提高生命质量,从而体面地离开?亲情、伦理、道德,一系列的因素都在左右着家人的选择。
但凡有一点的可能,或许不惜重金,都希望挽救亲人的生命,谁都不愿意看到一条生命的逝去,这是人之常情的操作。然而,承担痛苦、负担与挽救生命,本就不是可以画等号的两件事。大量的金钱和代价,或许并不能挽回一条生命。在病情知情书上签下字,家人们也在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生前预嘱,事实上也在体现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死亡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遗嘱,并不再是一个唯恐避之不及的“晦气话题”。“生前预嘱”将问题放在台面上讲清楚了,病人能够在清醒的时刻自行决定临终时的处理方案。
人们对于死亡能够坦然地接受与面对,在“生前身后事”的处理上也有了自主的选择权。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临终决定权”,体现的是对生命个体的一种尊重。同时,坦然接受死亡,也减轻了家人的心理与经济负担。“接受死亡”不再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问题,而成了综合考量后的理性选择。
生前预嘱立法,也在改变着长期以家属意见为主导的治疗模式。我们不愿意亲人离去,但也应当认识到并不是抢救到最后一秒才是尊重亲人,符合伦理的。在亲人还能够自主决定时,尊重亲人的选择,减少不必要的痛苦,这也是一种从患者角度出发的视角。挽救亲人生命与尊重亲人的选择,这是一件事的两个维度。
当我们面对亲人的离去时,悲伤之余多一分对生命的理性认识,相信这也是对逝者的一种告慰。面对生命,这不是一种不救的态度,而是一种尊重。与其让患者与家属双方去承担无谓的抢救成本,倒不如让这个过程中充满着更多对患者的陪伴。
生前预嘱立法,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但是这条道路依然需要更多的探索。它向上会对传统的伦理观念产生着冲击,向下又需要面对医学领域的复杂问题。究竟何种情况才符合“生前预嘱”的使用范畴?如果签署了“生前预嘱”,但家属依然不愿意放弃治疗,又该如何处理?可以预见的是,一次制度上的创新,必然也会带来诸多落地后的实际问题。因此,对于生前预嘱立法,既乐见其成,也期待有更多的普及和更全面的实施细则。
文字:王远方
朗诵: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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