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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接种疫苗出现这些反应,可补偿

2020-12-25作者:论坛报小塔资讯
非原创
随着免疫扩大规划的实施,疫苗品种越来越多,接种人次数飙升。接种门诊工作量猛增,预防接种相关的不良事件也随之增多。有时若接种门诊未能作出合适的处理,常常会引发一些纠纷。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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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该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可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及后续补偿工作中参照执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


疫苗名称/ 种类

疫苗损害所致异常反应

接种疫苗至疾病发生的常见时间范围

1.所有疫苗

急性严重过

敏反应

喉水肿

≤4 小时

过敏性休克

≤4 小时

2.注射用疫苗

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 反应,个别疫苗多次注射后可能有风险)

≤10 天

3.卡介苗

卡介苗局部脓肿(严重者)

1-6

卡介苗淋巴结炎(严重者)

1-6

卡介苗骨髓炎

1-12

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

1-12 月

4.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服苗者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

4-35 天发热,6-40 天出现麻痹(免疫缺陷受种者≤6 月)

5.破伤风类毒素疫苗

臂丛神经炎

2-28 天免疫力低下者 2 天-3 月)

6.麻疹成分疫苗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7-30

麻疹疫苗株感染所致麻疹免疫缺陷者更可能有风险,病毒分离结果提示为疫苗株感染)

≤12 月

7.含风疹成分疫苗

慢性关节炎成年女性更可能有风险)

7-42 天

8.水痘疫苗

播散性水痘疫苗株感染免疫缺陷者)

7-42 天      

9.轮状病毒疫苗

肠套叠因果关系证据有限,提示接种第一剂疫苗后更可能有风险)

1-21 天

10.含麻疹/腮腺炎/风疹3种成分的疫苗

脑病或脑炎(因果关系证据不充分,提示免疫缺陷者可能有风险)

5-15 天

11.季节性流感疫苗

吉兰-巴雷综合征因果关系证据不充分,提示接种某些流感疫苗后可能有风险

3-42 天


据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机制是由 “基础保险”和“补充保险”相结合的综合补偿机制。

政府为在行政范围内所有具有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的每一名受种者购买了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同时鼓励居民本着知情、自愿和自费的原则受种者购买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充保险。


基层医生注意!

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这样报告

虽然补偿部分无须基层医生承担,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识别和处理是需要基层医生掌握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

去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到2019年内关停所有设立在疾控中心的接种单位,用3-5年时间为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门诊配备1名公卫医师。

当时,该文件还提出将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之目前基本公卫服务中又有预防接种这一项。由此看来,今后预防疫苗接种的事情将和基层医生息息相关。

基层医师公社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要点,供大家参考。

出现这7种情形要及时上报



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24小时内

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

5天内

如发热 (温≥38.6℃)、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硬结(直径>2.5cm)、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等。

15天内

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

6周内

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格林巴利综合征、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等。

3个月内

如臂丛神经炎、接种部位发生的无菌性脓肿等。

接种卡介苗后1—12个月

如淋巴结炎或淋巴管炎、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等。

其他

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姓名、性别、年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住址、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时间、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特征、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说明(2020年版)

(一)目录使用说明

本目录主要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和补偿提供一定的参考范围。受种者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过程中,除参考本目录外,需结合临床和实验室等相关资料,判定是否属于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应将是否在本目录范围内作为是否属于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直接判定依据。

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实际工作中,如获取能够确定、支持或者排除疫苗与疾病因果关系,或接种疫苗至疾病发生的常见时间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力证据时,应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及补偿等工作中参考使用。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原则说明

病例调查诊断或鉴定工作应规范。对同时符合以下原则的,可以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疾病临床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明确排除其他病因:具有明确支持是由疫苗导致疾病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或者具有明确排除其他重要致病因素(如感染、外伤、中毒等)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详细的既往史、发病史、临床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等资料,有助于确定和解释是否有其他重要病因;

3.属于目前已知范围内确定的疫苗损害:属于本目录中疾病与疫苗之间有确定的或倾向于支持存在因果关系的疾病;

4.接种疫苗至该疾病发生的时间范围可参考本目录中的常见时间范围。

(三)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原则说明

病例调查诊断或鉴定工作应规范。对同时符合以下原则的,可以判定为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疾病临床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基本排除其他病因:具有倾向于支持是由疫苗导致疾病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或者具有基本排除其他重要致病因素(如感染、外伤、中毒等)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尤其对本目录中尚未有确定因果关联研究证据的疾病,应通过既往史、发病史、临床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等,排除其他重要的可能病因证据后,可作出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结论;

3.属于目前已知范围内基本确定或可能的疫苗损害:属于本目录中所列的异常反应相关疾病范围;

4.接种疫苗至该疾病发生的时间范围可参考本目录中的常见时间范围。

(四)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服苗接触者所患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或由疫苗衍生病毒所致脊髓灰质炎的判定原则说明。

可由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对符合《脊髓灰质炎诊断》(卫生行业标准 WS294-2016)中服苗接触者所患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或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诊断标准的,参照服苗者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进行补偿。

(五)内容调整说明

本目录及说明随着证据链的完善、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中国疾控中心组织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2020年版)使用指南。


本文由“基层医师公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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